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中,涉及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条中所指的工资为应发工资,那么在实践中那些可以纳入计算呢?
原则上,在工资表中,应发部分都可以纳入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直接获得的报酬部都可以纳入。但是由于有点的企业工资、福利比较复杂,加上目前我国无工资法规范,在计算应发工资的时候,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防暑降温费: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直接剔除了住房公积金。
商业保险:部分可以计入工资,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工会会费:根据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工会发放节日补贴应累计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基数的时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方式给与劳动者的报酬,并且按照国家的税务管理制度,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能够纳入应发工资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