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机构,为了获得独特的技术、专利等,会采取外聘的方式,与成熟人才建立某种合作关系。
由于我国的法律不承认双重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需要非常小心的处理与外聘的关系。首先,外聘适用的是民法,双方不是由劳动合同法来约束的。其次,分清楚外聘的类型,一般而言,国内存在以下几种外聘,一、聘用退休人员,二、聘用四类人员,三、聘用专家和名人。各种情况的外聘适用的法律不同,如第二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聘用以上人员,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三种情况使用,一般而言,专家和名人一般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属于主动型的双重劳动关系,在双方没有明文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许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确定是外聘关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这是非常幼稚的想法,我国《民法通则》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对外聘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梳理,根据聘用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风险防范措施。